武和初年,庆州棉花案。死者年十七,四肢身体无外伤痕迹,喉内鼻腔有少量棉絮,余剖其腹,见胃肠内积满秽絮,清理查验后得知乃成熟棉花,系数铺衬可达半斤,死因盖进食棉花干渴积撑而死。仵作秦苍术。
武和三年,宝关山案。死者年四十,坠崖而亡,肢体不全,惊羽卫循迹半月有余,余亲力拼凑终不得还死者全尸。奈何山壑苍树密林,尸身头颅缺损大半,终未能寻得一对眼珠,概因山中鸦雀啄食,实属一憾事。仵作秦苍术。
武和四年,石崖县灭门案。死者一家四口,中毒而亡,余剖取四人喉舌肠胃,断定乃剧毒鹤顶红,凶徒药房小二于追捕中伏诛,结案数日,死者远亲状告余无良毁尸,余百口莫辩,饮酒三日。仵作秦苍术。
武和六年,龙橡镇伏龙案。死者龙橡镇捕快,其间谣传不止,闻有恶龙显形将死者屠杀,余验尸得证,捕快乃上前被人扼颈而亡,死后抛尸龙橡山,胸前龙形图案乃凶手所留意图混淆视听。唏嘘矣,死者与妻新婚燕尔,徒留孀妻痛苦万分。仵作秦苍术。
武和八年,泗水浮尸案。死者年二十,溺水而亡,尸沉泗水河七日,涨潮后被下游渔村农妇发现,焚香以沐,拆骨蒸尸,口鼻颅内沙土顺馏气而下,惊羽卫下水察看,寻得已被鱼虾啃咬破损草绳一截,太守情急遁逃被捕,道出夜梦河神终将活人捆绑生祭之举。仵作秦苍术。
武和十年,胡州府府衙失窃案。无死者,被盗之物乃胡州知府右臂,于睡梦中被人连肘砍去。知府大人得知验看断臂处伤口者乃仵作,对余几近指摘退避,鄙夷之色毫不收敛,幸而指挥使大人断喝之,余终从伤口细微碎屑中得凶器线索,凶徒遂归案。仵作秦苍术。
武和十一年,君丫头头一次为老朽买酒,余大喜,欲醉三天三夜。仵作秦苍术。
翻动书册的手顿住,终是不忍再看。
风吹窗枢,发出阵阵鸣响,赵鼎卸下腰间段业刀,挑了挑灯芯,起身出了书房。
桌案上,灯烛摇曳了几下重归平静,灯影昏暗,只照亮桌案间方寸之地,合上的书册静静的放在等下。
别冤附录,惊羽卫仵作秦苍术书。
——引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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